主任:陈鹭玲
主任:陈鹭玲(教职人员)
成员:陈秀兰(教职人员) 陈金治
组 长:陈鹭玲
副 组 长:蔡红樱
成 员:林茂鋆 陈梅兰 陈淑美 林美云 刘慕樨 吴玉文
管 理 员:固定3人
组 长:林美梅
副 组 长: 陈乐 陈秀兰
成 员:陈梅兰 陈淑美 林美云
管 理 员:固定3人
组 长:翁丽君
副 组 长:陈金治 陈秀兰
成 员:阮金英 韩素云
组 长:林飞娟
成 员:陈霞军(网络)许金水(摄像)
财务管理小组:陈鹭玲
会 计:林碧莺
出 纳:陈翎
印案保管:蔡红樱
财务监督小组组长:黄玉凤
副组长:林瑞娟
成 员:周一梅 吴美珍 余承銮
保管部门、厨房部:郑雄英 王兰兰 徐丽娟
礼品部、仓库员:蔡红樱 郑雄英
祀典服饰:林瑞娟
戏服饰:肖美涵 张碧英
执事、道具、其它设备: 曾吓火 李春媛 陈淑美 程妙英 柯亚香 黄玉凤
水、电、电 器:林茂鋆 刘慕樨
香、烛、银:周一梅 周爱萍
神轿组:彭秀雄 林金梅 吴淑香
司筵组:陈梅英 林淑玉 陈梅兰 俞美珍
1、陈 乐 2、周一梅 3、林淼云 4、肖美涵 5、李西琼 6、林瑞娟
7、曾亚火 8、柯亚香 9、郑雄英 10、陈希环11、谢玉萍 12、翁丽君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机关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愿望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遵守政府颁布的一切政策法令。动员信徒教育家庭子女,循规蹈矩,各安善业,遵纪守法,做一个优秀公民。
三、提倡党刊书报阅览,培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通过信教以观念,宣扬“为善必昌”、“为恶必灭”的道德论述。诲人改过从善,体现宗教为社会治安服务的积极作用。
四、坚决抵制邪教渗透本宫,骗钱害人的封建迷信等非法行为。在政府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合法正宗的宗教法事活动。
五、文物系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本宫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对宫内外文物,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文物完整无缺,以供后代传留观赏,发展文化事业。
六、本宫三大庙之一,经常保持宫内外卫生整洁,庄严,幽静雅观。宫宇位于市中心,又是省文保单位,名大旺盛,妈祖文化以吸引海外侨胞、港澳、台湾同胞来宫游览、朝圣,从而回国。
七、健全财务制度:
本宫设会计、出纳各一人,实行编制收付款凭证,月度收支平衡会计报表的财务制度。
1、 收入方面:每晚7:30要二人以上开锁清点当日缘金收入情况,并核对缘金薄金额,然后结帐并编报收据凭证,监点人签字方有效,送存银行交会计记帐。初一、十五两期,2人以上清点缘香金复核缘金金额送存银行。
2、付款方面:宫内所购物品,必须通过验收,并经主要负责人和二人以上签名的发票,方可付款和报销。
3、财产管理方面:降低值易耗品外,宫内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物品,全面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入帐、分开类别、专人保管,非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八、本宫系文物保护单位,又是香客朝圣的宫宇,且近来港澳台海外回国旅游观光者甚多,是一个人群出入较多的场所,如遇节日更为可观,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本宫常年设立保卫组负责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具体:
1、配备守宫执勤人员(管委会成员轮留值日),常年日夜驻宫履行保卫执勤工作,无论白天午休和夜间守宫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持有两人以上值班执勤。
2、凡守宫执勤人员,白天必须随时注意观察来宫人的动态,发现可疑的人,应立即盘问,并在下午关门时应巡视庙内各阴暗角落,严防坏人躲藏、伺机作案。
3、本宫除在法事节日、和华侨外事者外,夜间宫门关闭后,一般不接待香客,更不得留宿任何外人,如有关人员确需要在宫内过夜者,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留宿。当晚留宿过夜人员作案或发生其它事故,留宿者要负完全责任。
4、宫堂香烛、焚化银纸燃放鸣炮,厨房炉灶、吸烟蒂必须小心谨慎,常备的防火设备如:灭火器、水带等应按规定地点放置,不得移位或外借他用,切实做到有备无患,确保安全。
5、守宫值班执勤人员如遇情况发生,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一边机智勇敢地与坏人做斗争,做到宫内文物财产不遭受任何损失。
6、宫内每年三大庆典节日正月29日称妈祖尾晚灯、三月二十三妈祖诞辰记念日、九月初九妈祖升天纪念日,安全保卫工作,均另作周密布置外,还事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恳请届时派员现场指导。
7、妈祖是历史敕封祭典神主,所以本宫五年,十年举行大型祭典(即三献礼仪式)笙歌鼓乐,礼炮齐鸣,热闹非凡。
九、管理机构:
本宫成立文峰宫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负责全面管理工作。下设:财务(会计、出纳)、总务、消防、安全保卫、司筵组、卫生防疫、文艺队、接待处、保管等九个组,各负其责,做好部门工作。
十、本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补充之。
办公制度
十一、管委会主任,政策指导员除特殊情况者外,一般都要到职视事,主持管理工作。其管委员会成员实行轮流值班办公,日常保持二个人处理其分工事务,但圣诞节日,每月初一、十五日则应全部出勤。本宫还雇佣足够员工(现有4人),负责日夜看守宫宇、整理卫生、照管香火,做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勤务工作。
议事制度
十二、为发挥管委会集体领导的应有作用,宫内主要事务必须通过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让与会成员,充分酝酿,各抒意见,然后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公正不呵地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记入议事会记录薄,以据执行。必要时主持人可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管委扩大会议进行议事。议事会议记录薄,由专人记录。每次会议须注明时间、地点、到会人数、姓名、各与会人意见,结论表论等内容,作为档案备查。
外事接待制度
凡外国人、海外侨胞及台、港、澳同胞等来宫进行宗教活动,特根据1994年国发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命令制定:
1、外国人来宫须由管委会主任政策指导员亲自接待。
2、接收奉献捐资时,必须拒绝附属代价要求,开据发票、记入缘金薄。
3、如赠送经典宗教宣传品,必须严格核阅,发现问题(政治渗透、反动宣传等)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4、要求要本宫办理斋醮法事道场者,应按照本地道教法事科仪举行。
服务规约
本宫以服务为宗旨,便利香客购买,设立香烛、贡银、金纸销售部,并代办宴席,斋供祭品。在经营上不能单纯追求营利,要讲究质量,作价合理,公平交易,以维护文峰宫的尊贵形象。
莆田市荔城区道教文峰天后宫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月
莆田、仙游两县道教宫观从历史上就设有住宫专职,教职人员,凡法事、道场均雇散居正一道士(俗称“狮公”)充任。本宫拟在已发证的正一道士中挑选壹名法事科仪较为熟练的补入本宫管委会,作为教职人员,其规约须待教职人员管理条例出台后另定。
1、神殿厅堂规约:
(1)素服、秽身不得进殿。
(2) 厅堂保持庄严清净、不得喧哗争吵、播放伤风败俗的黄色音像。
(3) 指定专人于每日凌晨卯时“供茶”。
(4)香客进殿抽签卜告,概由本人自行操作,本宫日常备有专人抽签解析,需要本宫解析的,可根据该签内容予以正面分解,如遇问病之事,无论签句如何?都应引导就医,谨防误诊出事。
(5) 傍晚关门后,守宫值班人员应在宫内各阴暗角落巡视查看,以防歹徒躲藏作案。
(6)夜晚宫门关闭后,原则上不再接待任何香客,如因特殊急事,确需进宫求神者,须经本宫相识熟人介绍,方可让其进宫。
(7)香客进宫供斋、谢神、守宫人员必须诚恳接待,至于留送祭品,一律婉言谢绝。
(8)平时厅堂接收香客捐资必须保持有二个人在场,严防缘金流失。
(9)傍晚关门前,守宫人员必须将厅堂上所有香烛熄灭,以防火警。
(10)在厅堂上的本宫人员必须服装整齐洁净,威仪端庄,不得长留须发,暑天不准赤脚与短裤在神殿上出现。
(11)凡来宫客人,如发现行踪诡异,言词闪烁者,即须加以盘问,以免不法之徒托迹宫观,致酿祸端。
(12)闲杂人等如在宫内闹事,急宜规劝,若制止无效,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本宫宿舍,不得留宿外人,若有宫内人员家属确实必要留宿者,须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得留宿。在留宿期间必须申报暂住户口手续,同时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其责任概由留宿者负担。守宫人员除每月4天在家休息外,在宫工作期间一律不得在外过夜。
3、本宫祭礼用具,仓库所有物品,餐具等,非经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外借。
莆田市荔城区道教文峰天后宫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月
A、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进行办教。
B、学习一九九四年一月卅一日国务院发布的第144号、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家在法律上和治安管理条例方面对宗教活动的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和第壹百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第十九条第五款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等一切有关的政策、法令、法规。通过“学法”要求“知法”、“用法”,逐步走向政策指导与依法管理并重并行,实现十五大提出的以法治国,以法治宫的基本方略,促进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C、 学习各个时期党和政符、宗教行政管理机关下达的通知文件、会议布置内容。要求领会精神,明确方向以期达到,措施有力,行动迅速完成上面所交任务。
D、学习道教的渊源、教义、教规、道术、经典和养生之道等。
1、 通过学习要求广大教徒吸取和借鉴道教文化中的一些正面有益于当代精神文明需求的东西,发扬道教“扶贫济困”优良传统,弘扬“为善必昌”“为恶必灭”的教义精神,教育子女奉公守法,悔过从善,报效祖国,奉献社会,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2、 学习方法:
采取集体讲课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
3、 学习时间:
每月集体学习1-2次,自学时间不少于10小时。
莆田市荔城区道教文峰天后宫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月
一、每月逢初一日,十五日按组轮换值日,由组长负责召集本组成员值勤。
二、值日主要事项:缘金登记及收集;清点及存入银行;并做好初一、十五供品斋碗具清洗工作及宫内各项事宜。
三、值班各组负责人:
1、陈 乐 2、周一梅 3、林淼云 4、肖美涵
5、李西琼 6、林瑞娟 7、曾亚火 8、柯亚香
9、郑雄英 10、陈希环11、谢玉萍 12、翁丽君
文峰宫宫工制度
一、本宫实行宫工值勤责任制。每星期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引导宫工认真执行做好每项卫生责任区及宫内日常事务。
二、宫工每月休息2天,休息须提前向宫内管理人员办理请假手续,如家有急事,应交代清楚方可离去。农历初一、十五不能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抵扣本月休息天。出满勤者当月结清。
三、本宫卫生责任区分管地域:保持神阙、香案、龙案、香炉、地板、清洁,各负其责并做好各通道、厕所、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经常整理好自己床铺,每十天轮换地段一次。
四、宫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准留宿宫内,宫工做好防火、防盗及安全工作,宫工负责白天及晚上检查执行。(晚上点燃蚊香,吸烟者切应注意)晚上下班后,关闭宫门,未经允许个人不得私自开宫门,如有特殊情况,须有见证人方可开宫门。白天值班,若发现有可疑人员须及时向保安人员汇报。
五、晚上关门前,宫工应巡视宫内每一角落,缘金柜应存放在奶祖大厅内上班期间保持服装整齐,外表朴素大方。
六、宫工建茶每天早上2人建茶,有轮到建茶者才能午休,午休时间2点半准时起床上班。
莆田文峰天后宫管委会订
莆田市道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祖国统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颁布的第144、145号令和宗教法规、政策的有关精神,结合莆田市道教的实际情况,为规范道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制度
1、道教活动场所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场所管委会管理。在教内受道教协会领导。
2、管委会坚持民主办教的原则,实行集体管理与分工负责。管委会内设立行政、教务、财务、保卫四个组,有序地管理教务和日常事务。
3、 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和借宗教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学习制度
1、管委会每月至少安排1-2次学习。主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学习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以及政府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了解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动态,领会有关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2、学习道教的渊源、教义、道术、经典和养身之道等,吸取和借鉴道教文化中有益于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精华,摒弃或改革不适应时代的规仪。
三、教务制度
1、教务活动按道教的教义、教规举行,所有活动应在本场所范围内进行。
2、各场所的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各场所不举办跨地区的大型的宗教活动,不搞封建迷信、借教敛财、煽动宗教狂热以及损害公民身心分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的活动。
3、各道士要加强对教义教规、经典、科仪等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要严肃教规,规范教仪。各场所举办各类法事、道场,应有本辖区道士主持。跨县区应经市县(区)道教协会批准。
四、财务制度
1、各场所须设立会计、出纳、保管各一人,建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各履行职责。钱账分管,互相监督。
2、各类缘金箱须设有二把锁,由专人保管。开箱时须有三人以上在场,其它直接捐赠、奉献也须有二人以上在场,所有款项应当面点清,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及时入帐。场所留有一定数额现金,其余一律存入银行。不得在民间放高利贷。存折由出纳保管,主要负责人留印鉴,会计监帐。
3、 各场所应本着“量入为出,开支正当,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铺张浪费,更不能向信众摊派各项宗教活动费用,增加信众负担。大额开支须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较大开支须经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二人研究决定,并共同签署。所有开支由管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
4、报销发票必须注明用途、经办人、审批人,白条须有二人以上证明。因自身建设和社会活动等需要暂时借支的要经管委会主任审批,大数额借支须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时结清。不得挪用公款,杜绝社会和私人向场所借款。
5、各场所财务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每月(季)公布。每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收支结算和财务管理情况。接受道教协会的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
6、建立财产帐本。凡添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造册。
五、接待制度
1、 对外交往和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坚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互不隶属。
2、 对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回乡进香朝拜,要热情接待,正确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并按政策规定举办法事活动。接收捐助,必须拒绝有任何附加代价的要求。
3、 积极开展海外联谊工作,热情引导海外华侨“三胞”返乡探亲访友、寻根问祖、旅游考察、投资兴业、捐办公益事业,进行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家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祖国统一。
六、场所规约
1、 各场所神殿厅堂要庄严清净、威仪端庄。要制止各类巫婆、神棍等进入各场所进行拜神求医、算命卜卦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场所内进行麻将、扑克等赌博活动。
2、 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发各类宗教书刊及宣传品。
3、 各场所宿舍不得留宿外人,若有特殊原因需要留宿或暂住的,按规定办理。
4、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按规定配置消防器具,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莆田市荔城区道教文峰天后宫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道教的教规教义。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外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道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道教典籍整理,进行道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宫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莆田文峰天后宫
主任:陈鹭玲(教职人员)
成员:陈秀兰(教职人员) 陈金治
本宫教务活动除特殊庆贺醮坛、消灭解厄祈祷法事者外,原则上沿照历史教规举行教务活动。每年的法事醮坛是:
1、为迎春纳福,春节期间正月初五至初九举行祭坛法事,祈求风调雨顺、国泰平安。
2、为上元祈福、庆赏元宵正月二十九日妈祖“尾晚”元宵、祭品供筵点烛山(历史传统祭品若干,法事醮筵,晚上文艺踩街,节目先后来宫欢闹元宵,燃放烟花礼炮,并在元宵期间,献演木偶戏,莆仙戏(2-3天),举行庆贺元宵,祈求上元赐福。平安吉祥,鼓乐喧天、普天同庆。
3、农历三月十四为本宫妈祖回娘家,执士随行是日绕境巡安佈福并献演木偶戏、莆仙戏(2天),回銮时八仙接驾、花神献花迎驾。
逢闰三,凭正三照样重庆。
4、农历三月廿三为本宫主坛敕封天上圣母寿诞,宫内备办祭品司筵,法师九人一鼓,开坛设醮。是日上午举行莆仙戏演八仙庆寿(俗称“弄八仙”)历史民俗文化传统庆典,当晚文艺踩街,市内绕境,祝寿诞辰期间献演莆仙戏、木偶戏2-3天。
5、为弘扬妈祖文化本宫在农历十二月廿四举办为民义务写春联一午,各位书法家来宫各显身手,深受群众欢迎。
6、当日下午举行送温暖(送米、送油、送款),施济为社区孤寡老人、贫民困难户。以示妈祖仁慈、博爱。
7、常年接受斋主,香客善男信女来宫还愿、答谢、祈福谢恩等大小教务活动。
在教务活动期间除管委会全体成员全力以赴,还要抽调人马,张榜公布,分工把口,各司其事,责任到人,分别做好司筵,防火防盗等治安防卫工作,确保安全过节。
莆田市荔城区道教文峰天后宫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月
一、五好宗教活动场所评选条件:
1、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没有私自接受境外捐赠,没有发生境外渗透活动。
2、遵纪守法:七种制度全部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3、管理民主:主要负责人能够发挥大家作用,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每季度能够向主管部门报一次财务报表。
4、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宗教慈善作用发挥较好,没有发生矛盾纠纷。
5、环境美好:场所卫生整洁,建筑美观大方,重建修建能够及时报批,文物保护较好。
二、五好宗教界人士评选条件:
1、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没有私自接受境外捐赠,能够自觉抵御境外渗透。
2、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没有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3、品德高尚:热爱他人,乐心助人,服务社会,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4、学识较高:熟练并掌握本宗教或三一教的教规教义,并能够结合实际对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发展进步的阐述,在引导宗教或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上有一定贡献。
5、管理有方:制度建全,理财民主,没有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失盗等情况。
规范管理“八个有”
一、一个管理班子
二、一套管理制度
三、一台电视
四、一台VCD(DVD)
五、一个宣传栏(黑板报)
六、一个阅览室(活动室)
七、一支文艺宣传队(宣讲队)
八、一个慈善领导小组
莆田市荔城区道教文峰天后宫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道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
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
德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治安责任人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
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予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组 长:林美梅
副组长: 陈乐 陈秀兰
成 员:陈梅兰 陈淑美 林美云
管理员:固定3人
荔城区道教协会
二0一四年五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道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工作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
二、 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建立管委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管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财、钱、物分开,支票与印章分离。
三、 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申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四、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五、 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打开缘金箱时,需三人以上管理人员在场,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收、存。收入要及时入帐,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不帐外设帐,不搞小金库。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按规定申批报销。
六、 加强对宫中流动资产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管理制度。
七、 加强对宫中固定资产规范管理:对500元以上,全部建立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包括房屋、建筑物、电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以及其它固定资产)每年举行一次清查、盘点,见物就盘,对于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报告。
八、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开,以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九、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现财务混乱、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撤销场所登记。
十、财务管理小组:陈鹭玲
会计:林碧莺 出纳:陈翎
印案保管:蔡红樱
财务监督小组组长:黄玉凤 副组长:林瑞娟
成员:周一梅 吴美珍 余承銮
保管部门、厨房部:郑雄英 王兰兰 徐丽娟
礼品部、仓库员:蔡红樱 郑雄英
祀典服饰:林瑞娟
戏服饰:肖美涵 张碧英
执事、道具、其它设备: 曾吓火 李春媛 陈淑美 程妙英 柯亚香 黄玉凤
水、电、电 器:林茂鋆 刘慕樨 香、烛、银:周一梅 周爱萍
神轿组:彭秀雄 林金梅 吴淑香 司筵组:陈梅英 林淑玉 陈梅兰 俞美珍
莆田市文峰天后宫
二0一四年五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道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制度。
1、会计复责原始凭证的复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复责记账凭证的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薄。
3、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予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4、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5、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6、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7、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账金相符。
8、会计凭证账薄及时存档,妥善保管,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会计人离任时须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等。
9、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会计:林碧莺
出纳:陈翎
荔城区道教协会
二0一四年五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道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委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霉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饮食安全。
四、宗教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五、自觉接受宗教事务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组 长:翁丽君
副组长:陈金治 陈秀兰
成 员:阮金英 韩素云
荔城区道教协会
二0一四年五月
第一条 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落实各个部门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文物保护员应经常开展文物保护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防盗和消防装备、器材、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五条 文物保护员应经常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六条 文物保护员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七条 文物保护员应定期进行防火防盗巡查、检查;加强二十四小时值班管理。
第八条 文物保护员应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防盗管理,加强节日期间的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文物保护员发现重大文物被盗或重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安,消防,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有关情况查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 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地政符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该村文物古迹的普查、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 协助文物保护员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 文物协管员应经常开展文物保护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第四条 文物协管员应配合文物保护员经常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五条 文物协管员应定期对该村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防火防盗巡查、检查。
第六条 文物协管员应加强对该村的文物保护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防盗管理,加强节日期间的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文物协管员发现重大文物被盗或重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协助文物保护员上报公安,消防,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有关情况查究责任。
莆田市文峰宫“三代祠”梳妆楼 文物保护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文博单位管理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文物安全工作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文物点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
二、备案范围
(1)安全责任书。
(2)安全制度。即巡查制度、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
(3)安全文件。即相关的政府文件、主管部门文件及本单位的通知、报告、函件等。
(4)安全自查。即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5)安全会议。即本单位开展文物安全工作的专题会议、例会材料。
(6)安全措施。即本单位有关安全的保障措施和整改措施。
(7)安全记录。本单位有关安全的专门记录本、值班记录本。
(8)安全事故。即本单位安全事故或受灾情况等记录、文件材料。
(9)安全创建。即本单位创建平安先进单位材料。
(10)安全机构。即本单位组织机构或人员构成情况。
三、备案程序
备案工作以备案对象自行备案为主。其中,以下备案项目要履行相关程序:
1、范围(1)、(4)、(5)、(10)要向县区(管委会)文管办和市文管办报备。
2、范围(6)、(8)要向县区(管委会)文管办和市文管办报告。
3、范围(9)要向各县区(管委会)文管办和市文管办申请。
四、工作要求
1、备案要真实。单位负责人要对备案资料进行事前审核,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要专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建档,专事保管。
3、备案要规范。文件资料应印制专门封面,器具、设施要粘上专门标识。向县区(管委会)文管办和市文管办报送材料要落实“书面材料+电子文本”格式。
为了加强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清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始终处于安全状态,特制订文物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
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安全工作的八项内容:
1、消防、安防责任落实情况; 2、消防、安防制度建立情况;
3、安保人员岗位落实情况; 4、消防、安防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5、消防、安防教育培训情况; 6、消防环境、安防措施的治理情况;
7、消防、安防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8、文物安全档案建立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开展检查:
1、自查:自行布置,常年安排。 2、巡查:上级组织、随时进行。
3、点查:领导批示、群众举报。 4、督查:问题突出,列入整改。
5、互查:交叉安排,互督互评。 6、大检查:定期安排,全面推进。
三、落实整改
1、责成整改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应现场反馈给文博单位负责人,并视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其制定方案,落实措施,限期整改。一时整改确有困难的,要采取措施,严防死守,有效谒制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力争政府支持。在努力整改的基础上,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视,请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追究监管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不认真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隐患的,要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1、管理要强化。各级文博单位要认真贯彻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
2、经费要保障。各级文博单位要以文物安全为基础,落实安全经费,加强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须的安保设施设备,切实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3、督查要跟上。各县区、各单位要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对文博单位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亮点,及时示范。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安全检查,在各级文博单位中形成一种讲安全、防事故、经常化、有氛围的工作环境,共同推进全市文物安全预防体系的逐步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为切实抓好文物消防、防盗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隐患,有效谒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书。
一、落实安全责任。
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必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
二、遵守安全规范。
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堆放柴草、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不得在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同时,必须对安全死角和漏洞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于在古建筑内的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行为,对于影响古建筑防火间距的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对于不按电气安装规范铺设的电气线路,对于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的情况,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坚决予以整改。
三、采取安全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须保持安全出口、通道和楼梯畅通、严禁乱堆物品和设置铁栅栏。文物保护单位要尽量配备室外消防栓,如无法达到,则要配置够量的(每一房间至少两瓶灭火器)灭火器。建立消防贮水池或备有消防水缸、消防砂、铁锹等,以备不时之需。
四、建立安全制度。
重点是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巡查制度,落实责任人员,有效防止文物失盗和火灾事故。发生失盗事件和火灾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上报公安(消防)机关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五、接受安全督查。
文物保护单位要自觉接受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抵触督查人员的正常执法工作。
六、制定安全方案。
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制定文物安全预案,适时举行预案演练。尤其是举行大型活动的,必须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文化部门报告,报请当地政府部门与文物保护单位共同制定严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文物安全。节日期间,各文物保护单位要把节日期间的值班人员安排情况上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
七、熟悉安全设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各种消防设备齐备有效,并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八、责任连续原则。
本责任书的要求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更换,接任者继续履行。
为了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文物安全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危及文物安全的违规、违法事件,以及基本建设工程、生产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物发现,各级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管理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特制定文物安全工作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 、适用范围
(一)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缮、改建、添建、重建、迁移、拆除的。
(二) 重要的文物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较大的结构性修缮、重建、迁移、拆除的。
(三) 在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博物馆、纪念馆)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虽经批准但已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的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四)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内发生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发生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五) 因违法施工或者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或博物馆、纪念馆遭受损毁的。
(六)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文物点、博物馆、纪念馆发生火灾事故的。
(七) 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构件及附属物件、博物馆和纪念馆馆藏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的。
(八) 古遗址类文物、古遗址文物、古墓葬类文物被盗掘(盗捞)的。
(九) 擅自出售、出租、交换、拍摄馆藏文物的;擅自将文物出卖给外国人的。
(十) 凡使用土地提供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立项前未经过地上文物勘察调查(必要时进行地下文物考古发掘)的,或者有关部门(业主单位)阻挠文物勘察调查、考古发掘的。
(十一) 在生产活动、基本建设施工中发现地下、水下文物的。
(十二) 其它依法需要报告的。
二 、报告程序
(一)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委会(董事会、文物管理小组)、文物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文化站、各县区(管委会)文管办、市文管办为文物保护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保护单位、本管理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重要事项的报告工作。
(二) 各县区(管委会)文体局(社会事务办、文教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文物保护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的受理单位。
(三) 在发现《适用范围》规定应该报告重要事项时,各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管委会、乡镇(办)文化站应立即向所属县区(管委会)文管办报告;县区(管委会)文管办应立即向县区(管委会)文体局(社会事务办、文教局)报告,同时向市文管办报告;市文管办应立即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告。报告方式一般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方式报告,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县区(管委会)文体局(社会事务办、文教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到文物保护重要事项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将初步调查情况上报县区(市)政府、市文广局(省文物局),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情况与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县区(市)政府、市文广局(省文物局)。
三 、报告内容
(一)《适用范围》(一)、(二)、(三)、(四)、(五)部分,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保护级别、事发地点、时间、情况经过、受损程度、违法单位名称、组织形式,初步处置措施。
(二)《适用范围》(六)、(七)、(八)部分,应报告事发单位名称、事发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情况经过、受损程度或被盗情况,初步处置措施。
(三)《适用范围》(九)部分,应报告违法人员、违法行为方式、所涉及文物的名称、级别、数量、流向,初步处置措施。
(四)《适用范围》(十)部分,应报告事发时间、地点、违法单位名称、组织形式、及其所从事的开发项目,初步处理措施。
(五)《适用范围》(十一)部分,应报告事发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生产施工单位或个人名称,发现文物种类、数量、存失情况,初步处置措施。
四 、受理窗口
(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报告电话号码:26966660 (二)市文管办受理报告电话号码:2399655
(三)仙游县文管办受理报告电话号码:8292212 (四)荔城区文管办受理报告电话号码:6995828.
(五)城厢区文管办受理报告电话号码:2292636 (六)涵江区文管办受理报告电话号码:3550209
(七)秀屿区文管办受理报告电话号码:5862031 (八)湄洲岛管委会文管办受理报告电话号码:5093807
(九)北岸管委会文管办受理报告电话号码:5952913
五 、工作要求
(一)监管有责。文物安全是第一性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委会(董事会、文物管理小组)、重要文物点管理小组、博物馆、纪念馆管理机构、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都负有监管责任。
(二)报告必真。报告文物保护重要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客观,不得编造、谎报、延误、不报。
(三)违规严处。对发现文物违法事件、安全事故隐匿不报、随意编报、拖延迟报并给文物造成重大损害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精神,综合分析全市文物安全形势,提出文物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文物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文物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一、例会组织
莆田市文物安全工作例会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授权莆田文管办组织,由市文广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市文管办主任主持,各县区(管委会)文体局(社会事务办、文教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文管办主任、市直文博单位负责人、市文物保护协会会长、副会长参加;邀请市文物保护协会部分理事、部分文物保护单位责任人、社会热心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士列席。如有必要,商请有关领导或专家到会指导。
二、例会时间
莆田市文物安全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安全紧急会议等情况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三、例会管理
例会管理由市文管办负责实施。主要项目有:
1、 会议通知。须有会议主持人签发。
2、 会议报到。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3、 会议文件。会前看打、收集、分发文件材料,会后将文件归整入档。
4、 会议秩序。会议按时开会,按议程进行,会场保持肃静、卫生、有序。如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会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征得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早退。
5、 会议纪要。会议指定记录员。记录员应认真记录会议内容,按照管理规范进行整理、保存或报批。会后一般拟发会议纪要。
6、 其他应当管理的会议事项。
四、例会内容
1、传达文件。着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物安全的文件或会议精神。
2、分析形势。以市直或若干个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交流分析文物安全形势。
3、剖析典型。选择若干个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总结经验教训。
4、通报情况。着重就文物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落实整改、开展创建安全单位(安全员)的情况进行通报。
5、制定措施。根据例会主题,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并提出工作对策。
五、工作要求
1、 主题要突出。例会所要研究的应当是当前最主要的文物安全议题,常规议题应少列入或不列入。
2、 典型要准确。例会选择的正反典型事例要有示范和借鉴意义,典型材料要真实可信。
3、 措施要落实。每一次例会都要提出若干个文物安全措施,解决若干项文物安全问题。例会中提出的安全措施要跟踪落实。
4、 筹备要充分。安全例会应有备而开,做足会前文章。工作规范应体现“十有”,即有通知、有签到、有议程、有横标、有座牌、有分析、有典型、有通报、有布置、有纪要。
第十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文物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经常开展文物保护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加强二十四小时消防值班管理。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加强节日期间的文物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现重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安,消防,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有关情况查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莆田市文峰宫“三代祠”梳妆楼文物保护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月
为了保障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预防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研究,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文物安全的主体意识。坚持“加强管理,严格防范,减少损失,确保安全”的基本方针,从维护安全稳定和保障国家文物安全的高度认识消防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分工,整体作战,迅速高效,减少损失”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文保单位应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重点部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险情,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协助消防消除火灾和控制险情,尽量减少损失,并查明原因,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总结教训,以便做好今后的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出现的消防安全事故
三、具体处置方法
各文保单位消防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要坚持“反映迅速,责任到人,减少损失,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行动,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判明故事的性质、时间、地点,经领导批准,启动本应急处置方案,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及早发现,及时报告,本区各文保单位要建立上下畅通的通讯联系网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灾情)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2、统一指挥,行动迅速,消防事故一旦发生,必须立即向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派出所和区消防大队,区文体局、区文管办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区文体局、文管办要尽快把险情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文物部门报告,并迅速赶至现场指导处理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将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3、查明责任,处置有序,总结教训,推动今后工作,对事故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重查严办。
四、工作要求
1、各文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文物安全,树立文物安全主体意识,文保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文物安全工作,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文物安全万无一失。
2、认真排除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1)加强安全保卫力量,增强防抢、防盗、防爆、防破坏能力。
(2)加强火源管理,凡木构建筑,都要定期整顿用电线路,更换超役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钣煲等高耗电器,进行民俗活动的文保单位要加强对香烛的管理,指定焚烧点,使火源远离易爆物品,以防后患。
(3)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值班力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重点单位,对可移动的文物如古匾、擅联板、古香炉、古烛等要加强防范措施,严防社会不安定人员趁虚行窃或毁坏。有文物库房的单位,要加固门窗,加强值班,防患于未然。
3、各文保单位要在所在镇,办政府及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区文化(文物)部门的检查、指导,要经常组织文保成员学习国家文物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等方面切实保障国家文物安全,永无后患。
莆田市文峰宫“三代祠”梳妆楼文物保护管委会
二0一四年五日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道教实际情况,特订立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公民学习宣传《福建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公民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根据场所大小实际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保持场所内水源和储水充足。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检查香火炮烛、电路、门窗、危房、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工作。
六、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场所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证,取消活动资格。
组 长:陈鹭玲
副组长:蔡红樱
成 员:林茂鋆 陈梅兰 陈淑美 林美云 刘慕樨 吴玉文
管理员:固定3人
荔城区道教协会
二0一四年五月
为确保疏散设施完好、有效,保护公民人身、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覆盖、阻塞;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为保护职工生命、国家财产和职工财产安全,确保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本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与定期防火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即: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天工作时间至少每两小时对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工作进行巡查,夜间值班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3、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工作结束时,对本工作岗位进行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定期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防火巡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7、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8、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要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情况、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减少和降低火灾事故和火灾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制定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工作。
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如下:(以下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原则要求如下)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纳入本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内容,与其他内容共同检查。
3.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4.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5.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6. 敷设燃气、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和专职电工承担。
7.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8. 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头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9.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10.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消防值班应由单位领导带班。值班领导要不定时地查班、查岗。
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
本单位实行交接班制,建立值班档案。值班人员要详细填写值班档案,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
消防控制室必须昼夜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
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促进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 本单位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任组长,消防安全管理人、本单位其他领导及消防工作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2. 领导小组每季度逐级对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一次。
3.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与员工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钩。
4. 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对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2) 对发现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制止者;
(3) 对发现并制止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4) 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5) 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6) 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7) 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 下列行为予以惩处:
(1) 不执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
(2)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逐级防火责任制不明确或消防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 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4) 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违章蛮干的;
(5) 对火灾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6)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7) 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6.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条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条 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1、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2、 根据灭火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3、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潮、防晒、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4、 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堆放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5、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
6、凡维修消防管理或者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或本地区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措施。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5.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1) 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3) 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4) 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5) 严禁违章操作。
(6) 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7) 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6.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 本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动火审批制度,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
3.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火施工或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事先向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 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5. 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6. 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7. 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8. 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监督执行。
9.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10.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11.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12. 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13. 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14.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15.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本单位消防组织管理,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专职、义务消防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
2. 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由生产车间、班组的职工组成。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不低于本部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
3.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1) 带领群众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以及本单位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习;
(3) 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4)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 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 熟悉本岗位的设备(物资)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本岗位的灭火方法,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
(7) 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4. 专职消防队的防火职责:
(1) 根据本单位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防火工作规划并贯彻执行;
(2) 定期或不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形势,找出问题,拿出办法,指导工作;
(3) 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交办的日常工作;
(4) 根据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选防火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本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5) 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常识;
(6) 参加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
(7) 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负责训练本单位义务消防队;
(8)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备战职责:
(1) 熟悉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储存物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及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结构和交通道路、水源设施;
(2) 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组织实施演练,充分做好灭火准备;
(3) 认真贯彻执行内务、纪律、执勤、灭火战斗条令规定;
(4)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消防业务学习,进行灭火技术、战术训练和体育锻炼;
(5) 管理和保养好消防车辆和器材,保持清洁、完整好用;
(6) 发现火警或接到火警,迅速出动,积极扑救,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7) 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命令或应援参加期单位的火灾扑救。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